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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不是服务期
时间:2008年5月10日 作者:
职场法援

   【解答专家】
 

    李建龙,厦门理工学院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厦门理海律师所兼职律师。
    职场法律援助信箱
    lawyer@xmut.edu.cn
    问:公司拟出资让某员工参加EMBA班的培训学习,该员工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有必要和该员工另行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吗?
    答: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它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应有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服务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服务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它既可以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也可以订立培训协议另行约定,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会有服务期的约定。
    假若劳动合同中没有服务期的约定,公司也没有和出资培训的员工另行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即使是在无固定合同期限内,员工也可以通过行使辞职权解除劳动合同:即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必额外向单位支付离职费用,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主张赔付违约金。因此,尽管公司和员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仍然应当与出资培训的员工另行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进而进一步约定违约金,以保障公司在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时主张赔付违约金的权益。
    当然,约定服务期时有条件的,即必须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至于单位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调岗培训和安全卫生教育等培训,或为员工提供的住房、户口迁移等特殊福利待遇,均不属于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


 
来源:厦门日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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