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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权开除旷工职员 可依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08年4月27日 作者:

        从今年2月起,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将无权再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予以开除或除名的处理。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做客城市管理广播时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企业只能依照内部的规章制度与旷工者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无故旷工多少天才能够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可由企业通过民主协商自主决定。

  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时,有企业问道,单位一名员工无故旷工3个月,也找不着人,企业可不可以免去“除名”这一环节而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原来在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从今年2月份起,上述条例已被明令废止。“也就是说,今后企业将无权再‘开除’职工,而对于职工的违纪行为,只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企业自主行为,完全要依照企业事先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标准来定。不过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首先要依法,其次程序要民主,需通过与职工或者工会展开民主协商,最后还要公示或告知全体职工,可以以员工手册、公告、内部网等方式进行。

  此外,劳动者因酒后驾车、赌博、酗酒等原因被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也可依企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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