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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能否同工同酬
时间:2008年7月31日 作者:
读者来信 

  《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 

  您好!我是去年刚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与一家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一家外企上班。工作期间,发现我和正式的员工之间在待遇方面有着很大的差距,我每月工资是2000元,和同岗位正式工每月差3000元,正式员工的一些福利待遇我也无权享受,工资也没有增加过,加班也没有加班费,这让我心理特别不平衡。我想请问法律专家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能够去争取获得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吗?要是不能争取到,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呢? (北京·李丽 )

  专家解惑 

  李丽女士: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信任。针对您提出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法律关系的问题,我们作如下解答: 

  1、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是否应该享有同等待遇?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是否应该享有同等待遇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必须贯彻执行。所以单位对于你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建议你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2、你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91号政府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这两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向你支付加班工资,建议你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因此,你可以同时把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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